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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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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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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县令长于都试时,课其殿最,授予资格。故郡丞实掌一郡武备,边郡郡尉之下且有武职属官,曰‘司马侯’者。故郡尉既司国民军训,复兼司捕盗,维持一郡治安,犹今日省内之保安司令,且兼师管区司令之职也。(三)回避制与监察制

汉制郡太守属官率由太守自本郡察举孝廉方正之士为之,统谓之‘郡吏’;然他郡人,非本郡人不得为郡吏。以故太守承命出典一方,不过率本郡人民为治。因此下闻易于上达,举直错枉,施政得宜。郡太守则一本中央政令为治,有专杀之权,总揽政纲,导民为治。权至重,位亦等。故其属吏虽率为本郡人,亦不敢阿党蒙蔽,致使太守有运用不灵之弊也。

是故一郡之军政财大权,率操诸太守一人,则地方政治之良窳端赖乎太守一人。一郡治乱之责,亦由太守一人是问矣。因之地方之监察机关,亦专察太守一人。汉代之地方监察官为‘刺使’。刺使之官品(秩)次于太守,仅六百石;然权责至重,专已刺举太守过失为事;太守有功,亦得奏褒。一般职责是‘奉诏条察州’,非条所问即不省,划定刺使、监察权限,不得逾越。所谓诏条凡六:即一条:强宗豪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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