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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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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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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路上,你会恐惧吗?

赵新建:没有,我认为我的鞋子丢了,T恤衫丢了,但是我并没有杀人,没有犯罪,我是配合他们(公安局)去调查。调查事情也是理所当然的,是我一个农民应该做的。

子墨:到派出所之后发生了什么?

赵新建:派出所所长问我,赵新建这件T恤衫是你的?我说,是。拖鞋呢?我说,拖鞋也是我的。那你敢说你跟犯罪事实没有关系吗?我说,没有关系。难道我丢了双拖鞋,丢了件T恤衫,我就是罪犯吗?他说我狡辩,开始侮辱我的人格,五六个人动手打我,用烟头烫我的腿,拧着我的胳膊,用脚踩着我的脸,叫我趴在地上,用椅子砸我,用各种刑具来逼我。我的头被砸流血了,鼻子被打得没了嗅觉。现在这个鼻子都闻不到香臭。

子墨:你所叙述的警察对你行凶逼供,完全是事实吗?

赵新建:完全是事实,没有夸张的成分。他们拿我当凶手看待,逼我,硬要我讲现场的事。我根本一无所知,让我从何招起?在那种情况下,他们就打我。打累了,换人,他去休息,再找其他人打我。那时候真是难熬,我被打得确实没有选择了,就在派出所立了一个口供,承认这个事情,但是我承认的东西跟他们想的不吻合。他们就提示我,问邢红艳睡在哪个方向?她家有几间房?然后给我讲她家有三间房,她睡在西间。睡在床上,也有个东西南北,我说东,他说不对,我就朝西说,反正总共四个方位,总有一个方向是对的。方向确定以后,又问我怎么杀的她,我说用刀杀的。他给我提示说,邢红艳身上没有血,没有伤口,我就不知道怎么讲了。没有血没有伤口能怎么杀的?犹豫了十来分钟,我就说是掐死的吧。承认“罪行”之后,赵新建被送往看守所,在那儿被关押了87天。其间,警方对现场提取的物证做出了检验报告——被害人邢红艳为A型血,其阴道擦拭物上检出的精斑为A型物质,嫌疑人赵新建恰是A型血。但是,现场提取的阴毛却为O型,警方曾抓获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李伟峰血型即为O型。而李伟峰却带着镣铐从警方眼皮底下逃脱了,对此警方并未深究。1998年9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正式逮捕赵新建。10天之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998年10月3日,赵新建被释放。在家闲了半年多以后,他去往天津打工,以为自己和这件事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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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条命(2)

赵新建被释放,极大地刺激了受害者的奶奶邢吕氏。在她眼中,赵新建“不是什么好人”。1994年,因偷盗本村人的银元,赵新建被劳教两年。在皖北这个观念朴素的村庄,这给他带来偷鸡摸狗的恶名。邢吕氏认为:“衣服、拖鞋、毛巾都是赵新建的,公安局问口供他也承认是他杀害的,凶手不是他是谁?”邢吕氏开始四处上访:两次到北京、数次到合肥,省政府、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她一一去告;每每有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日,老人也必定前往喊冤。目标全部对准赵新建。两个多月后,在天津打工的赵新建被警方从千里之外抓回。2000年8月16日,赵新建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中院一审判处赵新建死刑。赵新建和他的律师所提出的有关案情中一些重大疑点的意见,法庭并没有被采纳。子墨:你认为这案子有不合乎常理的地方吗?

黄迎春(赵新建律师):有。第一个不合常理的地方是赵新建作案当天是怎么进入被害人邢红艳家的。对这个过程,他的供诉不合常理。赵家和邢家之前还隔了一户人家,按照赵新建供诉的路线,他是没办法进入被害人家里的。第二个疑点是,赵新建说他进入邢家以后,和被害人还进行了长达几分钟的对话:我拍拍她(邢红艳)的胳膊,她醒了,坐起来,问谁,我说我,她问我你来弄啥,我说来找你的。这时候她就伸手拉电灯,我看她拉灯,我也去拉。两个人拉,电灯绳子就被拉掉了。这时她就说你可走?我说我不走。她又说你不走我喊俺妈。她张开嘴就要喊,还没等她喊出声来,我就用右手捂住她的嘴巴……

——节选自赵新建口供如果这个对话确实存在的话,案件就不可能发生,因为睡在临屋的就是被害人的奶奶。第三个疑点是赵新建对作案现场的描述,他说当时被害人的上衣没有脱下来,强奸过后又将她的三角裤给她穿上,但实际上被害人是裸体的,身上没有一寸衣物。另外,赵新建的血型为A型,而现场发现的阴毛却是O型,对这一重大疑点,法庭没有给予重视。

子墨:你在法庭上有没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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